广东实行统一的境内外患者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来源:佛山市直属机关体育协会_1发布日期:2005-01-26 分享至:
1.广东何时取消对境内外患者实行两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等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广东各地从1998年9月1日起取消对境内外患者实行两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统一执行现行的对国内患者的医疗收费标准。
2.统一境内外患者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统一收费标准”)后,如何处置各地专为港澳台及境外患者设立的诊室及病房?
  统一收费标准后,广东各地专为港澳台及境外患者设置的诊室及病房应予以撤消。此部分诊室及病房符合特需服务条件的,由同级物价、卫生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用于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向境内外患者开放,执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不符合条件的用于提供普通医疗服务,按普通医疗收费标准收费。  
3.划分特需与普通医疗服务范围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各级物价、卫生部门应严格审批特需医疗服务的范围,防止一哄而起,引发医疗服务收费标准集中上涨,严禁借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之机搭车涨价或变相涨价。各医疗机构经批准实行特需医疗收费只能控制在特需医疗服务范围内,凡特需医疗服务使用普通医疗服务设备的,其治疗、检查费按普通医疗收费标准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各医疗机构必须在明显位置公布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特需医疗服务要用明显标志加以区别。
4.境外患者是否有权普通或特需医疗服务?
  港澳台及境外患者与境内患者一样,在国内医疗机构就诊时,可自愿选择普通或特需医疗服务,各医疗机构不得诱导或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不得对境外患者进行价格歧视。